〔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司法史上首件台、印宗教問題案例判決出爐。敦化南路豪宅居民不滿印度籍鄰居在大樓內開設印度教神壇,提告要求搬走。最高法院認為,不特定印度人士頻繁出入大樓拜拜或聚會,影響一般住戶安寧,已違反住戶規約,判決大樓不得從事宗教活動,也不能設立寺廟或道場,全案確定。
至於管委會另外訴請法院,強制驅離開設神壇的印度公司,最高法院認為須經全體住戶一致決議才行,管委會無此權限,駁回聲請。
判決指出,印度人夏山米於民國九十六年間以外資公司名義,購買「保富環宇敦南名廈」第二十樓建物,拆除原有室內隔間及陽台牆面,裝潢成印度教廟宇,並設置神像及神壇供信徒膜拜,每天凌晨到深夜,都有二十到三十名印度教信徒來膜拜,法會期間甚至每天湧入上百名信徒。
住戶不堪其擾,指控神壇搬來後,電梯經常塞爆,嚴重影響一般住戶生活,不少信徒不服保全管制,不願在訪客簿上簽名,妨害大樓秩序及安全,九十七年七月六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禁止住戶在大樓從事宗教活動,但印度人不理會,管委會於是提告,要求強制遷離,並向法院提供照片,證明印度人頻繁進出祭拜或聚會。
印度舒瑞傑勝公司反駁說,公司是印度人開設,房子是員工宿舍,每逢印度年節慶典,雖有不少印度訪客,但沒有喧譁吵鬧,也沒有焚香、燃燒紙錢、播放梵音或佛號的行為,只在屋內安靜禮佛,未超過合理使用範圍。
最高法院採信管委會主張,認為根據大樓保全證詞及監視器畫面,印度公司確將建物作為宗教活動,讓不特定印度人士頻繁進出,從事祭拜或聚會,已妨害住戶安寧,判決管委會勝訴。
一審時,台北地院認定無證據顯示印度公司違反規約,判決管委會敗訴,二審判決逆轉,上訴後,最高法院維持二審見解。
[本案法律解析]
住戶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並應遵守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如有違反,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第三項定有明文,依此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時,無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又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此為管理條例第五條所明定。區分所有權人所為如有害建築物正常使用或違反共同利益,縱然形式上係行使其專有部分所有權權能範圍內之行為,亦不容許。而其所為之行為達到何種程度,始足於認為違反共同利益,應就行為本身之必要性、行為人所受利益以及給予他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所受不利益之態樣、程度等各種情事加以比較衡量而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