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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吳政峰/綜合報導〕有些駕駛抱著「馬路我最大」的心態開車,遇到交通糾紛就逼車示威,不知此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3條,除可罰緩6000元至24000元、當場禁止駕駛、肇事還得吊銷駕照,此外,詢問律師更直指逼車「可能觸犯刑法!」
李姓律師解釋,實務上常見惡意逼車或擋車,致使後方車輛被迫減速甚至停車,影響其他用路人行車權利,構成《刑法》304條「妨害人行使權利」的強制罪,可處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惡意猛踩煞車或把車停在大馬路上,讓其他駕駛反應不及,亦可能觸犯《刑法》185條「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的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最重處5年徒刑。
一名林男去年12月在新北市惡意逼車,被台北地院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判刑2月;去年8月,一名李男騎車與汽車發生糾紛,故意騎至對方前面再急剎車,新北地院依強制罪判他拘役40日。
李姓律師表示,經手的案例中,有個女生遭人7度逼車,提告後對方才知事情大條,花了6萬元和解,因此呼籲開車應心平氣和,勿因一時衝動吃上官司。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舉例說明新聞中提到一名林男去年12月在新北市惡意逼車,被台北地院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判刑2月的案子。
按「汽車在行駛途中,除遇特殊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驟然減速或在車道中臨時停車或停車。」、「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0條、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
但林男竟因不滿他人之車輛變換車道至其前方,竟再超車至該之車輛前方,並故意以驟踩煞車減速而逼停他人車輛之方法,以此強暴之手段迫使對方停車,妨害其通行權,並致後方高速行進之車輛有閃避不及發生碰撞之可能,致生其等或其他用路人往來之危險。林男所為,觸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林男以一行為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強制罪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斷。法院認為林男之行為對於在道路上行駛之車輛,已造成隨時會踫撞之危險,其罔顧公眾生命財產之交通往來安全,惡性非輕。
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I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II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III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I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