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件:「推由他人前往交易毒品,仍屬共同正犯」
...黃國賢於106 年10月31日及同年11月10日住院治療期間均意識清楚,可半坐臥,且呼吸平順,並未主訴有何不適,有嘉義基督教醫院之函文及黃國賢病歷資料等在卷可參,故黃國賢於上揭時間雖在醫院住院治療中,並未與陳美伶一同前往交易地點與林家裕交易該2 次毒品買賣,但其當時意識清楚,仍推由陳美伶出面與林家裕進行毒品交易等旨綦詳。是原判決依黃國賢於第一審及原審之自白,暨上開相關證據資料,認定黃國賢與陳美伶基於共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就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林家裕部分,當時黃國賢雖在醫院住院治療中,但仍推由陳美伶出面將甲基安非他命販賣交付予林家裕,而論以共同正犯,於法尚無不合。
(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3001 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