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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基隆一名曾姓男子搬離住所後未知會當地戶政事務所,導致教召令無法順利送達,曾男藉此躲避召集。曾男於101年間就曾用此方法躲過教召,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但最近一期教召卻又用同樣手法企圖逃避,被檢察官識破,將他起訴。法官判處曾男拘役60天,得易科罰金6萬元。
檢方調查,曾男在101年期間就曾經以因搬遷住所未收到教召令為藉口,躲避教召,已被基隆市後備軍人指揮部函送法辦,當時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未料2年後曾男卻用同樣手法再犯,依法將他起訴,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
法官認為依規定常備兵退伍後,則為後備軍人,需遵守後備軍人管理規則,戶籍遷出遷入或住址變更申報都必須向當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變更登記;但被告未依規定申報遷出,導致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已觸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考量他偵查中承認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判處拘役60天,得易科罰金。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按常備兵退伍後為後備役者,為後備軍人,應受後備管理,兵役法第27條第2 款定有明文。
此外,按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7 條第2 款、第15條第1 款、第2 款規定,後備軍人應有戶籍遷出遷入或住址變更申報之義務,且同一戶籍管轄區域住址變更者,應逕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住址變更登記。由戶籍管轄區域遷往其他戶籍管轄區域者,應逕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入登記,因此後備軍人於住居所遷移時,自應依上開規定向戶政機關申報,以符後備軍人之管理。
本案被告曾姓男子實際上並未居住於戶籍地, 其居住處所遷移,又無故不依規定申報遷出而行方不明, 致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妨害國家徵兵之順暢及兵役之有效管理,導致國家召集後備軍人教育訓練之目的不達,所為並非可取 。
因此該被告所為,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 項、第1 項第3 款之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罪,應依同條例第6 條第1 項科刑。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6條:
I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II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III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