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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4
台南律師陳政宏: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朋友的錢也騙,偽造有價證券代價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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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吳男看到陳姓友人為身上多起民、刑事案件而煩心,竟自吹自擂可找人幫忙疏通,開口要20萬公關費,陳先給5萬元,翌日吳因需錢孔急,找上陳某借款,為了取信陳某竟偽簽他人姓名開立偽造之本票,借到12萬元,法官依詐欺及偽造有價證券判1年8月及4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男子吳基峰在台中市大里區某超商,透過林男認識陳,雙方聊天談到陳涉及多起民、刑事案件而煩心,吳某心懷不軌,認為有機可趁,當場誆稱可找人幫忙疏通,要求陳需付20萬活動費,陳自己一時心慌意亂,找不到辦法,當場付了5萬元先試試看再說。
在吳某心理陳卻是肥羊一隻,翌日立即再透過林向陳開口借款,一開始陳拒絕,吳為了取信於陳,明知自己無力償還,竟開立一張本票供擔保,這張本票卻簽署他人姓名、填上偽造身分證字號,然後按上自己的指紋,持向陳某調借12萬元,陳當場交付12萬元給吳嫌。
陳某後來才發現吳某根本沒有在幫忙他的官司,而借款可能是有去無回,持本票向警局提出告訴。
吳到案後坦承不諱,陳某說提出告訴後,吳有籌款6萬5千元還他,審理期間又還了2萬5千元,還剩8萬元欠款,陳某同意讓他每月還5千元,雙方和解,法官依詐欺罪判處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依偽造有價證券判1年8月。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偽造有價證券罪-相關條文
 
 
第 201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
,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
下罰金。
第 201-1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
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
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
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 202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票或印花稅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郵票或印花稅票,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塗抹郵票或印花稅票上之註銷符號者,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第 203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船票、火車、電車票或其他往來客票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第 204 條 意圖供偽造、變造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
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之用,而製造
、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或電磁紀錄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205 條 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
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
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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