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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台中市大肚區詹姓男子,103年間涉嫌偷走住處附近某工廠白鐵門一扇、上下框條等,得手後擺放在自家門口,林姓失主發現後自行取回,詹某竟到派出所控告林某「偷竊」他的白鐵門,此案經檢察官查明給予林某不起訴後,依竊盜及誣告兩罪起訴詹某,台中地院依竊盜判3月(得易科罰金),誣告罪判6月徒刑(不得易科罰金)。判決書指出,詹男與附近鄰居林某有土地糾紛,在103年5月26日之前數日,詹男涉嫌進入林某廠房,拆卸該工廠內倉庫的白鐵門一扇、上下框條、手把與鎖頭等,然後搬到自家門口擺放。而林某路過發現後自行取回,103年5月26日當天上午,詹男明知白鐵門原就是林某所有,竟向烏日瑞井派出所控告林某竊盜、侵占等,偷走他門口的白鐵門等等。
檢察官展開偵辦林某涉及竊盜案,找了很久才找到82、83年間幫林某安裝白鐵門的師傅,他到案後供稱確實有幫林某安裝白體門兩扇,一扇是正門一扇是倉庫小門,這一扇是倉庫的門,包括鎖頭是三段鎖、門的邊緣有作黑色泡棉壓條,還有林某當初是經友人介紹才找到該師傅來施工,其過程與林某陳述相符。
檢察官給林某不起訴後,依竊盜及誣告等罪起訴詹男。詹男在警訊及偵訊中坦承犯行,在法庭上卻矢口否認,但又拿不出佐證,僅空言該白鐵門是他所有,不足為證,又未與被害人和解,法官依竊盜判3月(得易科罰金),誣告罪判6月徒刑(不得易科罰金)。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本案被告詹男因與林某之土地糾紛之宿怨,竊取林某所有之白鐵門,在林某自行取回後,詹男竟又誣告林刑事犯罪,造成司法程序之無益進行,耗費國家司法資源,並使被害人林某疲於應訴。詹男之行為除了「竊盜罪」,亦觸犯「誣告罪」。
* 誣告罪之構成要件,首先須「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 其次須「向該管公務員誣告」。所謂的「該管公務員」,是指包括有偵查犯罪權之一切公務員在內。
所謂「誣告」,也就是虛構事實進而申告他人犯罪。所謂「虛構事實」,是指明知無此事實而故意捏造者,如若出於誤信、誤解、誤認或懷疑有此事實,或對於其事實張大其詞,或資為其訟爭上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其目的在求判明是非曲直者,全部皆不得稱為誣告;另外,若所申告之事實,並非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或並非全然沒有原因,只是以所訴事實,不能積極證明為虛偽或因證據不充分,致被誣人不受追訴處罰者,也不得稱成立誣告罪。
所申告的事實,並不以全部都屬虛偽為必要,全部事實中有部分是屬故意虛構,仍然要成立誣告罪。
行為人主觀上須具備誣告故意,以及使他人受刑事處罰或懲戒處分的不法意圖,而實施本罪的行為,方成立本罪。
需要注意的是,只要行為人具有誣告之意思,及所告事實足以使他人受刑事處罰或懲戒處分,就以行為人所為之虛偽申告「送達於該管公務員時」,即屬成立(既遂)。就算以後撤回告訴或變更其申告內容等,均不影響誣告罪之構成!故民眾行為之前必要三思。
刑法第169條第1項 (誣告罪):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