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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有人注射毒品過量而死亡的房屋是否算是凶宅?葉姓女子以1000萬向朱姓女原屋主購屋,但她不滿朱女未告知,其前一手邱姓女屋主的女兒在房屋內注射毒品過量死亡應屬凶宅一事,有「物的瑕疵」,要求朱女減少買屋價金317萬元,高等法院認為,前一手邱女的女兒注射毒品過量死亡並非出於自殺或凶殺,純屬意外,不算是凶宅,判葉女敗訴。
葉姓女子主張,100年6月以1000萬元向朱姓女屋主購屋,直到她去年將房屋出售給曹姓男子,而曹男聽鄰居說該屋是凶宅,她才知道此事,原來90年間,該屋當時邱姓女屋主的女兒,因注射毒品過量死亡,曹男也因此對她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減少買屋價金317萬元,正由法院審理中,因此,她也有權訴請朱女減少買屋價金317萬元。
朱女認為,她於98年透過仲介,以700萬元向邱姓女屋主購屋,屋住2年多後,又轉售給葉女3年多,均未聽說該屋是凶宅,當時她和邱姓女屋主簽約購屋時,邱女也未提及其女兒在屋內注射毒品過量死亡一事,主張葉女請求減少買屋價金317萬元並無理由。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買賣標的之房屋屋內若曾有他人加工致死之凶殺或蓄意自行加工致死之自殺,雖不致對於該房屋造成物理性損傷或房屋通常效用之降低,惟依我國社會民情,一般大眾對於此類凶殺或自殺致死之事件,多存有嫌惡畏懼心理,對居住其內之住戶,除會對居住品質心生疑慮,且會在心理層面造成相當之負面影響。
因此,於房地產交易市場及實務經驗中,具有此類情事之房屋,均會嚴重影響購買意願及購買價格,並因而造成該等標的市場接受程度及交易價格之低落,是就房屋交易市場之通常交易觀念,屋內是否曾發生有人「自殺或凶殺致死」情事,乃屬房屋交易之重要資訊,並影響房屋交易價值甚鉅,應認係交易上之重大瑕疵。
葉女與朱女就買賣契約並未對該房屋是否為凶宅有特別約定之事實,為葉女所自認。其次,朱女與邱姓前屋主簽訂之買賣契約,未就該房屋是否為凶宅或屋內曾否發生死亡等情為特別約定,且邱姓前屋主於出售房屋給朱女時,亦未說明其女兒死亡乙事。再者,其女兒在該房屋內死亡,並非出於蓄意自行加工之自殺或他人加工致死之凶殺,而係注射毒品過量之意外死亡。參酌葉女與朱女未就系爭房屋曾否發生死亡為特別約定,且在客觀上,其女兒之死亡並非出於自殺或凶殺致死,僅係其自行注射毒品過量致死,應純屬意外,並不能與自殺或凶殺等情事,相互比擬,難認定林蕙伶之死亡,屬於房屋物之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