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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1
台南律師陳政宏:網路買賣請三思!上淘寶網購仿冒品轉售,男子月入百萬,卻因此吃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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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謝君臨/新北報導〕54歲辛姓男子見網路商品買賣有利可圖,從淘寶網下單購滿LV、GUCCI、CHANEL等知名品牌的仿冒商品,成立「Cindy & Mita辛蒂米塔時尚禮品公司」轉賣,賺取差價,一年多以來至少賺進近千萬,警方循線逮捕辛男,總計查扣價值200多萬的仿冒品,訊後依商標法移送新北地檢署偵辦。

警方調查,辛男原開設義大利麵餐廳,一年多前因經營不善結束營業,他見網路商品買賣有利可圖,與妻子及2名兒女做起「家族企業」,從中國知名的淘寶網下單,購買LV頭枕、GUCCI方向盤套、HELLO KITTY手機殼、CHANEL頭枕、手機殼,以及鋼鐵人隨身碟,並成立公司架設網站轉賣。

警方表示,辛男以每月2萬3000元的租金,在新北市樹林區學成路承租某豪宅10樓,70坪大的空間就做為辦公室與儲貨使用,公司接到訂單後,由老婆與兒女負責包裝,再由辛男前往郵局寄送。由於辛男購物成本低廉,每項商品都能賺取高額價差,每月營收金額達100多萬元,扣除成本淨利約60萬元。

三重警分局三重派出所警員接獲情資,多次派員前往辛男公司蒐證,但因公司位於門禁森嚴的豪宅內,警員多次遭保全擋下,警方經多日蒐證見時機成熟,檢具相關資料向新北地院聲請搜索票獲准,於昨天下午3時許,指派警員李世芳、林中弘兩人前往查緝,查扣187件仿冒商品,並將辛男依法送辦。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一、侵權責任及損害賠償責任之規定如下:

商標法第61條:
 I 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II 未經商標權人同意,而有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為侵害商標權。
III商標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為請求時,對於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商標法第62條: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侵害商標權:
一、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或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
       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致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者。
二、明知為他人之註冊商標,而以該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
       致商品或服務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者。

商標法第63條:
 I 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商標權人得就其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
          
減除受侵害後使用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三、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五百倍至一千五百倍之金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
II 前項賠償金額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予酌減之。
III商標權人之業務上信譽,因侵害而致減損時,並得另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商標法第64條:
商標權人得請求由侵害商標權者負擔費用,將侵害商標權情事之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



二、刑事責任部份法律規定

商標法第 81 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 82 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 83 條:
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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