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件:「法律適用不得割裂原則之於減刑規定」
按對於不同刑罰法律間具有法規競合關係者,經擇一法律加以論科,其相關法條之適用,應本於整體性原則,不得任意割裂。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因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轉讓禁藥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2 項轉讓第二級毒品之法規競合關係,既擇一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規定論處罪刑,則被告縱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基於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原則,仍無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1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是以被告林峰瑩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對於被訴轉讓禁藥之犯行,雖均自白犯罪,但依上開決議意旨,仍不得割裂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附此指明。
按對於不同刑罰法律間具有法規競合關係者,經擇一法律加以論科,其相關法條之適用,應本於整體性原則,不得任意割裂。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因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轉讓禁藥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2 項轉讓第二級毒品之法規競合關係,既擇一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規定論處罪刑,則被告縱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基於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原則,仍無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1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是以被告林峰瑩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對於被訴轉讓禁藥之犯行,雖均自白犯罪,但依上開決議意旨,仍不得割裂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附此指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497 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