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件:「同時持有多種同級毒品,僅構成一罪而非數罪名」
...雖認被告另犯持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犯行,然按行為人倘係同時持有同屬第二級毒品而種類不同之甲基安非他命、大麻毒品,其所觸犯者仍屬同一「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罪名,並無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情形,而無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708號判決意旨參照),顯謂於此情形自僅構成單純一罪之旨極明。依上開判決意旨之說明,被告既同時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四氫大麻酚,自僅成立一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雖認被告另犯持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犯行,然按行為人倘係同時持有同屬第二級毒品而種類不同之甲基安非他命、大麻毒品,其所觸犯者仍屬同一「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罪名,並無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情形,而無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708號判決意旨參照),顯謂於此情形自僅構成單純一罪之旨極明。依上開判決意旨之說明,被告既同時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四氫大麻酚,自僅成立一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審訴字第 129 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