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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2
強盜案件委任律師
強盜案件:「指認程序之合法性」
本案之指認過程違反內政部警政署所頒『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程序要領』及法務部發布之『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法應行注意事項』第99點所明示,『指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指認前應由指認人先陳述犯罪嫌疑人之特徵,不得有任何可能暗示、誘導之安排出現;必須告訴指認人,犯罪嫌疑人不一定存在於被指認人之中;其供選擇指認之數人在外形上不得有重大之差異,實施照片指認,不得以單一相片提供指認。』指認程序法令應認屬具有法拘束力之法定正當程序(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04 號判決、97年度台上字第261號判決、99年度台上字第4087 號判決、102年度台上字第1539 號判決參照),不符指認程序法令之指認,足以影響審判結果合法性,證人之指認程序違背相關法令時影響判決效力,原判決竟認法務部及內政部警政署各主管機關本於法定職權對於指認程序所訂頒之相關法令,僅為提供辦案人員參考之資料,無視國家法令制定之嚴謹程序,認國家法令為資料僅供參考不必依國家法令審判,判決違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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