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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6
詐欺案件委任律師
詐欺案件:「財產遭沒收之第三人得否上訴三審」
審酌司法院釋字第752 號解釋,係就本案刑事被告初次受有罪判決,是否得上訴第三審而為解釋,該解釋之範圍,未及於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救濟。另外,具有內國法效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5 項規定:「經判定犯罪者,有權聲請上級法院依法覆判其有罪判決及所科刑罰。」歐洲人權公約第七議定書第2 條第1 項規定:「被法庭判決為犯有刑罰罪的任何人,均有權要求上一級法院對判決或判刑進行複審。本權利的行使,包括其行使的依據,將受到法律管轄。」上開請求上級法院覆判之權利,既明白顯示乃針對本案被告「有罪判決」及「所科刑罰」之情形而規範,依「明示其一,排斥其他」之法律原則,自不及於對第三人財產干預之沒收。...綜上所述,關於刑事被告本案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參與沒收程序之第三人,對於第二審法院初次沒收其財產之判決,於現行規定法制下,不得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
(最高法院 108 年台抗字第 1585 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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